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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从业人员“带病流动” 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将拟录用任职人员处罚问责记录作为重要调查事项

2021-05-07 00:00:07资本市场来源: 和讯网作者:李显杰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为进一步提高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加强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员的内部问责,4月29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责任人员内部问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为进一步提高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加强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员的内部问责,4月29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责任人员内部问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拟录用任职人员的处罚问责记录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调查事项,防止从业人员“带病流动”。

《通知》从六个方面引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部问责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内部问责制度。要求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管规定和参照行业自律规则,建立健全本机构从业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确保制度完备、执行有效、惩教并举。

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实施内部问责。监管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各机构要依法依规对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做到失责必问、违规必究。

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认定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通知》列举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及责任人员范围,要求各机构明确标准、仔细区分,准确认定责任人员。

具体来看,各机构要区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对照以下七种人员范围准确认定责任人员:(一)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经办人;(二)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审批人;(三)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人;(四)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领导者;(五)命令、指使、强迫经办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六)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内部监督者;(七)其他应当予以惩戒的责任人员。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惩戒到位、责罚相当”的原则,合理采用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经济处分、组织人事处理等内部问责措施,不得畸轻畸重、避重就轻。

严格问责时限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内部问责。《通知》同时强化处罚问责信息运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拟录用任职人员的处罚问责记录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调查事项,防止从业人员“带病流动”。

北京银保监局指出,下一步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指导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内部问责工作,确保《通知》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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