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门户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财经新闻 » 湖南财经

湖南财经

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答记者问

2022-08-05 12:00:11湖南财经来源: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者:
近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姚茂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局党组成

近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姚茂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胜军等出席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范文彬主持发布会。

湖南经视:请介绍一下我省出台《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哪些重大意义?

姚茂椿:制定出台《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很重要,也很必要。

一是有利于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中央文件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等4类机构的监管,从而逐步形成了金融央地分层监管格局。条例对地方金融监管原则、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对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内部治理以及监督管理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二是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总体看,近年来我省金融增长势头良好,金融体制改革扎实推进,金融风险总体可控。《条例》的出台,将现行有益监管经验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进一步健全“央地衔接、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引导、规范、保障功能,推动我省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三是有利于发挥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本源,地方金融组织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发挥重要融资增信、拾遗补缺作用。《条例》借鉴发达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建立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健全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参与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发展,助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总的来说,《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保障地方金融安全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红网:请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围绕哪些方面进行了规定?

刘胜军:感谢记者对我省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关心。《条例》共7章、50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与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第一,明确地方监管职责及范围。在总则部分,一是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明确界定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对象。明确了监管对象为7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二,设定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在《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一是严格实行准入制度,同时规定了变更审批、备案和终止事项,构建起对地方金融组织全生命周期监管。二是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如实提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等举措。三是明确“负面清单”。明确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等六类行为。四是强化报告义务。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报告、统计信息报送等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措施。《条例》第三章和第六章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强化监督管理措施。明确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确保执法有据、规范。二是明确法律责任。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规定了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类型。三是规定“双罚制”。既处罚地方金融组织,也处罚董监高等直接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财产罚与资格罚两种方式,规定了警告、罚款和从业禁止措施。

第四,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条例》第四章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二是强化风险预警。要求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提升监管科技化水平,推动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同时压实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防处主体责任。三是明确风险处置措施。明确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开办新业务等处置措施。

第五,提升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条例》第五章聚焦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一是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二是鼓励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创新,规定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等支持措施。

湖南卫视: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需要各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请问《条例》中是如何体现相关内容的?

曾东楼:一是强化央地衔接的金融监管协调和跨省执法联动。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明确省政府要完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强调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信息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明确要建立与其他省份的地方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和金融风险协调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二是构建条块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处机制。《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职责。省市县三级政府职责主要体现在统筹解决金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具体工作。其中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同时明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取日常监管、网格巡查、专项排查等方式,做好金融风险群防群控工作,从而不断压实属地责任、行业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全面细化相关单位部门金融风险防处职责。一是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报送。《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开展风险排查,跟踪风险变化,及时向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报送信息。二是明确相关单位部门风险防处分工。《条例》中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发生重大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通信管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的工作职责分工,最大程度形成工作合力。

湖南人大融媒体中心:请问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会有哪些具体举措?

刘胜军:《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标志着湖南地方金融监管进入了法治化轨道。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作,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营造浓厚氛围;制作专门普法读本,将《条例》纳入全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学法考法重点内容;通过专家解读、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深入学习,深化对《条例》的理解运用,更好促进工作开展。

二是推进建章立制。结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能和监管实际,逐条对照、及时梳理《条例》中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制定实施办法的条文,抓紧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如行政许可办法、各个业态的监管指引,保证《条例》各项条款落实落细,努力增强《条例》操作性与实用性。

三是全力抓好贯彻实施。认真梳理《条例》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条例》更好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和联合执法流程,坚决做到严格规范执法,切实优化金融领域营商环境。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极大提升我省地方金融监管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省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湖南电台: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请问就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条例》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姚茂椿: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业践行初心使命的具体体现,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条例》聚焦解决地方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行为规范。《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遵守下列规定:一是对金融消费者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二是以显著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三是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费用、利率、数量、持有周期、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内容;四是如实提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五是不得以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六是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七是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八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

二是构建争议处理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还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进一步提升投诉纠纷处理能力和解决效率。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未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而提高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成本,形成刚性约束。

人民之友:为了推动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经营,《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规定了哪些行为规范?

曾东楼:地方金融组织合规经营才能确保长久发展。我省《条例》借鉴国家层面监管文件,结合我省监管实际,从以下四个方面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

一是坚持严格审批、备案。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原则,明确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申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质,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示,并报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示。也就是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同时,对地方金融组织变更审批、备案事项和从业终止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构建起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全链条监管。

二是设定负面行为清单。《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禁止行为,严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非法开展受托投资、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业务”“非法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等,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守牢规范经营底线。

三是明确业务和统计信息报送。《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等材料。也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制度,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内分支机构报送统计信息。同时,不再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四是推动构建现代化公司治理。《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金融业务,建立健全并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同时,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编辑:肖娟

文章评论